為貫徹落實國務院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《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,保障飲水安全,現就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進行核查
(一)核查轄區內所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(地表水型、地下水型)是否按要求劃分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取得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。未按要求劃定保護區的飲用水水源地,需由有關市、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,并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。
(二)核查已批復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是否滿足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》(HJ 338-2018)相關要求。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進行修改完善,并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。
二、開展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劃定工作
根據原環保部、水利部《關于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環辦〔2015〕53號)要求,各地(州、市)對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飲用水水源,參照《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指南(試行)》,開展劃定保護范圍工作。
三、對未達標飲用水水源制定水質達標方案
逐一排查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狀況,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長期超過Ⅲ類標準的,相關地方要結合當地實際,制定切實有效的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方案,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,采取選用優質水源替代現有水源或對現有水源進行有效治理等方式,因地制宜地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建設工作。請相關地(州、市)于2018年12月底前將水磨河水源地、柯坪縣通古孜布隆河水源地、喀什市東城區水廠水源地、喀什市西城區水廠水源地、疏附縣一水廠水源地、疏附縣二水廠水源地、疏勒縣水廠水源地、和田市二水廠水源地的達標方案報送至自治區環保廳,其他未達標水源地達標方案于2019年3月底前報送。
四、推進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
各地(州、市)應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日常監督管理,結合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結果,按照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保技術要求》(HJ 773-2015), 積極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整治工作。
五、加快建設飲用水備用水源
各地(州、市)應按照《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中“全區單一水源供水的城市應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”要求,應進一步加快飲用水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,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,確保居民飲水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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